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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7日 星期日

IBM、蘋果貌異神合 科技創新一體兩面

IBM、蘋果貌異

IBM、蘋果貌異神合 科技創新一體兩面
【聯合晚報╱編譯彭淮棟/綜合報導】

2010.11.07 03:21 pm

IBM(左)和蘋果(右)向來被視為兩極對頭,其實不然,兩家公司貌異神同,骨子裡是高科技創新的一體兩面。

美聯社、路透

每隔不久,企業界就出現一個充滿象徵意味的歷史時刻,《紐約時報》分析,其中一個發生於10月18日:當天IBM和蘋果雙雙公布財報,蘋果獲利邁越IBM。

1984年美式足球超級杯,蘋果廣告打出一個女主角揮舞鐵錘敲爛科技老大哥(IBM)以來,兩家公司就被視為兩極對頭。

今天,一般人認為IBM以大企業和政府為主要客戶,而且以精益求精,連年獲利出名。的確,IBM第三季淨利成長12%,淨利連升31季。蘋果則被視為消費者導向,也一本萬利。

但紐時說,兩者其實是高科技創新的陰陽兩面,因為兩家共通之處多過一般想像。IBM重視深層科學,不斷推出新發明。蘋果一路成功,主因則在將創新變成制度。陰陽合為宇宙,IBM和蘋果是「高科技創新」這個宇宙的兩半。

‧蘋果和IBM追求不同的市場,但策略相同。15年前,IBM大轉型,減輕硬體分量,朝科技服務、軟體發展,目標是以服務合約和軟體授權創造永續營收,並吸引業界夥伴和軟體開發高手使用IBM科技。

過去十年來,蘋果策略與此大同小異,蘋果的夥伴和軟體開發群利用iPhone和iTunes軟體,並且和蘋果分享iStore音樂和軟體應用的進帳。這些互補效應又推高蘋果硬體的銷售量,自成財源。

哈佛商學院教授佑菲指出,兩家公司都以其核心產品為主軸,創造由夥伴和開發者構成的生態系統。

‧管理:喬布斯1997年重返蘋果時,蘋果製造效率不彰、成本控制鬆懈、庫存消化不良,1997年虧損十億美元。喬布斯從康柏電腦挖來營運專家庫克,而庫克曾在IBM任職12年。庫克成為蘋果營運長,法寶與IBM一般無二:精實和效率。

‧充滿靈感的領導人:管理系統與善於創新的領導人結果,才能維持永續創新。這樣的領導人在蘋果是喬布斯,他不斷推出全球無數人快樂愛用的消費產品。在IBM是帕米薩諾,在能源、污染、運輸、健診領域協助客戶因應挑戰。

一切都是行銷,但IBM和蘋果都以客戶滿意為成功之道。

‧兩家公司最大差異在「研究」。IBM實驗室遍全球,研發費每年60億美元,在計算、材料科學、數學方面帶來全新的進步,產生的專利數目也傲視全球企業。

蘋果專注於產品創新,有利於公司產品的研究才做,也就是偏重消費者的「行為科學」,不做基礎科學研究。

但專家說,兩家公司萬變不離其宗,永續之道都是:創新。

【2010/11/07 聯合晚報】

2010年11月2日 星期二

證券分析師執照 將列國家考試 | 金融要聞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券分析師執照 將列國家考試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李淑慧/台北報導】 2010.11.02 02:46 am  經濟日報/提供

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表示,他已主動拜會考試院,協調證券分析師納入國家考試。

(本報系資料庫)

為了提高證券分析師考試公正性,金管會與考試院溝通,將證券分析師執照改為國家考試。證券分析師執照一旦改成國家考試,因預算問題,考試次數可能從一年四次減為一年一次,取得相關資格的難度可能增加。

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昨(1)日表示,他已主動拜會考試院,協調證券分析師納入國家考試,考試院正在評估,金管會對考試院的決定樂觀其成。考試院已成立專技人員審議小組,檢討是否將證券分析師人員列入需要國家考試的專技人員,就不必另外訂定「證券分析師法」。

證期局長李啟賢表示,一般國家考試的執照都必須在專法規定,例如訂定「證券分析師法」,裡面規範證券分析師必須通過國家考試,這樣才能讓國家考試有法源依據。大部分國家並未將證券分析師人員列入國家考試,都是由民間機構舉辦。

立委羅淑蕾昨天在立法院財委會質詢指出,依據規定,只有證券分析師才能分析股市行情,但在財經頻道天天有人報明牌,沒分析師執照的人也在分析,讓資本市場一團亂,金管會應該要管。

羅淑蕾更直指,金管會指定證基會擔任證券分析師的考試機構,但講師是金管會派人擔任,且講師的鐘點費達3,500元,有圖利自己的嫌疑。

羅淑蕾認為,證基會是受金管會管轄,建議證券分析師的考試應改由考試院來辦,以示公平。

陳裕璋指出,證券分析師是專業知識,須要專業人員來授課,政府部門有一些專業人員,上課的鐘點費應該跟一般差不多。

李啟賢表示,包括證券、投信投顧、期貨等分析師的資格都是由公會認定,且是公會委託證基會考試,不是金管會委託;為避免非議,現在證基會已經不再舉辦證券分析師的考照課程,純粹舉辦考試,且題庫都對外公開。

【2010/11/0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2010年10月24日 星期日

胡立陽的3%加碼買進、分批賣出法則 | 專家解盤 | 股市投資 | 聯合新聞網

胡立陽的3%加碼買進、分批賣出法則 | 專家解盤 | 股市投資 | 聯合新聞網: "

投資一檔好的飆股,只要順利買在起漲點,荷包滿滿,絕不是問題,然而,好還要更好,如何能讓獲利極大化,亞洲投資教父胡立陽認為,投資人只要在適合的時機點加碼買進,隨著持股張數增加,獲利也將大幅成長,而漲幅3%的點位,正是加碼買進的最佳時刻。
投資一檔好的股票,如果從頭到尾,持股張數始終如一,獲利多侷限於該段漲幅,不會有意外的驚喜,但試想,若手中持股能夠稍作繁衍、持續擴增,那麼,最終獲利表現可能大不相同。
讓胡立陽悟出這番道理的,是一位鄉間的花農。話說胡立陽當年在華爾街就職時,有一天,他到鄉下度假,偶然之間,他發現小別墅的門外,總有一位老先生趴在地上,用放大鏡仔細地檢查地上幼苗,並會不時拿出一罐類似眼藥水的小瓶子,滴幾滴液體在幼苗之上。
胡立陽不明究理,請教老先生趴在地上所為何來,老先生說,種在地上的植物,是一種類似鬱金香的名貴花種,不僅種子價格高昂,連所需養分也珍貴難得,只是, 這種品種稀有、但也很難養成,種下去之後,不見得每一株種子都會成長茁壯,因此,他必須每天趴在地上進行檢查,無法發芽或生長的種子,他必須連根拔起丟 掉,並為存活下的幼苗,滴上兩滴養分。
胡立陽說,一般投資人,總喜歡把漲上去一點點的股票先行賣掉,然而,讓他損失慘重的個股,卻始終抱在懷裡,不肯認賠買出,深信總有一天,股價會重新走回買進價格,屆時賣掉,才不會虧損過度。
然而,這樣的投資方法,真的正確嗎?從花農的故事中,胡立陽領悟出,投資股市就要像農夫播種一樣,要先懂得停損,處理掉體質不佳的股票,而後,給予績優個股成長茁壯的養分,獲利才可能有最佳表現。
如何停損、如何讓獲利成長茁壯,胡立陽研究了股市各種表現後,歸納出3%的加碼買進以及分批賣出法則,他以一檔20元的股票為例,當這檔個股跌破3%、僅 剩19.4元時,投資人可考慮分批賣出手中持股,反之,假若增加3%以上至20.6 元時,投資人就可以持續加碼,直到波段高點。
有些投資人擔心前面購買數量少、後面才加碼,恐怕會增加整體持股成本,胡立陽倒是認為,資金應該要分散開來,才能有效降低風險,讓獲利表現有機會發揮至極致,同時,他也提醒,投資亦應考慮大環境走向,多頭市場中,此法最適合快速累積財富,但若是空頭市場,則不適用。
【2010/10/24 聯合晚報】

2010年10月10日 星期日

胡立陽:要用功要停損 不全押 | 財經人物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胡立陽:要用功要停損 不全押 | 財經人物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名師開講
人稱「華爾街金童」、「亞洲股市教父」的前美林證券副總裁胡立陽,回憶起二十幾歲剛進入華爾街時,其實對股票投資也還是一知半解。
記者游順然/攝影
股 市瞬息萬變,股海如何淘金?自本周開始,本報為您新闢「名師開講」系列報導,讓名師以親身經歷告訴讀者,他是如何在股海中賺到錢?如何在股海中避開風浪? 如何在股海中安全又快速的航向成功的彼岸?本報證券中心記者,將為您採訪一系列名師,讓這些證券圈重量級人士細述自己、與他的親友有關的賺錢故事。本系列 第一篇為您專訪素有「亞洲教父」之稱的胡立陽,訴說他自己的親身故事。
人稱「華爾街金童」、「亞洲股市教父」的前美林證券副總裁胡立陽,回憶起二十幾歲剛進入華爾街時,其實對股票投資也還是一知半解,最初做的工作,其實就是 類似理財專員的角色,是最基層、普通的工作,每天從早到晚打電話找客戶,從早上6點鐘忙到凌晨1點,每天可能要打上500通電話,但卻都是重複著差不多的 內容,沒有自己的想法。
在這樣的過程中,確實找到了不少客戶,但也很快就流失了,客戶總是來來去去。胡立陽回想,「因為99%的客戶都沒賺到錢」。因此他下定決心,一定要抓到一個其他1%真正賺大錢的大客戶,虛心學習,研究高手操作和賺錢的方式。
胡立陽說,自己之所以能在30歲不到,這麼短的時間內就在華爾街展露頭角,就是因為虛心學習,而且很幸運地遇到了市場上公認頂尖投資高手的客戶。
胡立陽剛進美林時擔任證券經紀人時,就已聽說有一位「非常大戶」,也耳聞這個大戶投資很有一套,賺很多錢,可是卻一直沒有機會真的領教他高竿的地方。終於有一天機會來了,剛好這個市場高手就成了胡立陽負責的客戶,胡立陽下定決心一定要好好抓住這學習的機會。
這個客人他很喜歡「問問題」,常常沒事就到胡立陽的辦公室,什麼都問,問某檔個股的基本面和消息等等,「有時候問到我們兩個面對一起陷入長考」,胡立陽 說,那是一段每天蒐集資料、腦力激盪的時期。但不解的是,這位大戶他只問問題,卻「從來不下單」,胡立陽想:「他該不會是虛有其名吧?真不知道他在『搞什 麼碗糕』。」
有一天他終於下單了,下單前跟胡立陽說:「你看我這麼用功,研究兩三個月才下單。」因為大戶經過徹底研究,確定了某一檔股票可以買後,準備了要大舉加碼30萬股,目標價訂在58元。
第一天進場,該檔股票50元,他跟胡立陽說,千萬不要一次全下單,先買10萬股試水溫。兩個禮拜後股票漲到52元,客戶說,這時候就是「確定方向走對 了」,再買10萬股吧!就是這麼巧,再過兩個禮拜,股票也攻上54元,這代表投資的手氣、手感很好,就像打籃球也要手感一樣,大戶最後10萬股下單完成 後,就對胡立陽說:「不要再跟我聯絡了,我不想聽到任何雜音,等到58元目標價到的時候一次賣光,如果不巧跌破成本均價52元也一次賣光。」
其實大戶也不是每次都看得準,有一兩次,他一買進就賠錢,但只要跌了5%就先賣一半,跌10%全部賣出。胡立陽觀察出,這位高手大戶完全機械式操作,彷彿 沒有七情六慾,所以賺了大錢。但99%的客人都是一看好就30萬股一次全下,50元買、52元賣,股票跌了死不停損,小賺大賠。
胡立陽笑說,看著客戶的行為就可以歸納出賺錢的模式,再把這些模式傳授給其他客戶,幫大家賺大錢。
【2010/10/10 聯合晚報】

2010年8月29日 星期日

公司或機關團體將財產贈與他人免繳贈與稅 | 即時新聞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財政部表示,公司或機關團體將財產贈與他人,因公司或機關團體非屬贈與稅課徵對象,無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台股投資人最常犯的錯 「不願認賠殺出」 | 股市要聞 | 股市投資 | 聯合新聞網

台股投資人最常犯的錯 「不願認賠殺出」 | 股市要聞 | 股市投資 | 聯合新聞網: "- 已使用 Google 工具列寄出"

金融海嘯導致許多股市投資人慘賠收場,面對景氣復甦期,投資人該注意什麼以免重蹈覆轍?世新大學及雜誌向1000名券商營業員調查投資人最常犯的錯誤,以「不願認賠殺出」為榜首,「無知」心魔是追高殺低的最大元凶。
《今周刊》與台灣投資心理學的權威—世新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副教授郭敏華合作進行「投資人最常犯的錯誤大調查」。8月初針對全台灣超過1000名以上的券商營業員發出問卷,根據客戶的操作情況作答,總計回收1049份有效問卷。
高達78.4%受訪營業員認為客戶「最頻繁」與「經常」犯的錯誤是「不願認賠殺出」,也就是「缺乏停損觀念」;其次,63.7%認為客戶最常犯的錯誤是「聽信明牌」,第三個最常犯的錯誤則是「追高殺低」。
從投資人最常犯錯誤中也顯現出投資上四大的人性弱點:無知、自滿、貪婪和恐懼。郭敏華表示,投資本來是一件很簡單的事,只要能掌握住「買低賣高」原則,要成為贏家看似不困難。但投資也是控制情緒的遊戲,如何控制心理變成投資人重要課題。
【2010/08/25 聯合晚報】

2010年8月24日 星期二

私人支出報公司帳 國稅局要罰 | 即時新聞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私人支出報公司帳 國稅局要罰 | 即時新聞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 已使用 Google 工具列寄出"

公司購買新台幣106萬元歐洲水晶吊燈,卻裝在公司負責人家中客廳,這種情形要小心了。國稅局 7月起積極查核,一旦查獲除補稅外,將處以 1至 2倍罰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積極輔導營業人誠實報繳營業稅是財政部今年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之一,國稅局為配合這項作業,積極查核營業人以個人或家庭消費支出充當公司帳,促進誠實申報及納稅。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4 到 6月是誠實報繳營業稅輔導期,輔導期間查獲部分家族企業或公司股東將個人消費物品的花費,拿來列報公司帳,一來節省個人花費,再來作為公司支出抵稅,達到短漏稅目的。
高雄市國稅局長陳金鑑舉例,某家公司購買歐洲水晶吊燈價值106萬元,裝置於公司負責人家中客廳;某公司負責人購買分離式冷氣機 3台價值20萬元供自家使用;及某大型企業購買精品百貨公司禮券約 140萬元,經查核都屬家庭消費支出,都非供公司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國稅局已輔導營業人補繳稅捐。
陳金鑑說,已連續查獲多起類似案件,營業人將購買藝術品或以個人消費高級服飾、公事包、菸酒、皮件、餐費及家電產品等扣抵營業稅。為落實愛心辦稅,都輔導營業人自動剔除並補報補繳應納稅捐,截至 6月底共計輔導營業人補報金額達 4億元,補繳營業稅約2000萬元。
陳金鑑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自 7月起已全面針對營業人取得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便利商店、服飾業、餐飲、珠寶、化妝品及家電業等 3聯式發票扣抵營業稅顯有異常案件展開查核。
他提醒營業人,切勿將與公司業務無關或屬個人、家庭消費物品取得消費性質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以免不符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將處以1至2倍之罰鍰,得不償失。
【2010/08/24 中央社】

個人消費列公帳 高市275業者違法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個人消費列公帳 高市275業者違法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很明顯和公司業務無關,因此面臨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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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局長陳金鑑昨天表示,全國五區國稅局已全面查緝個人日常消費列為公帳抵稅的行為;高雄市光是4到6月的大查稅,就查到275位業者涉案,剔除扣抵金額高達4億多元,業者共補繳2,000多萬元營業稅。
陳金鑑表示,7月起,全台各國稅局已針對營業人取得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便利商店、服飾店、餐飲、珠寶、化妝品及家電業等三聯式發票扣抵營業稅的異常案件進行查核。至於「異常」的標準,鎖定扣抵金額超過一定比例或金額的案件,但明確的比例或金額不方便透露。
陳金鑑指出,已查獲的補稅案件中,有一家公司買了一具價值106萬元的歐洲水晶吊燈,大剌剌的掛在公司老闆家中,明明是自用,卻報公司帳支出,遭到國稅局人員查獲補稅。
此外,一名公司負責人買了3台分離式冷氣,總共花了20萬元,也是放在自家使用;另一間大型企業買了精品百貨公司禮券約140萬元,卻都用來供自家人消費。
陳金鑑說,國稅局人員追查這些案件後發現,相關消費都不是因為公司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依稅法規定,不得列為公司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因此統統剔除補稅。
至於國稅局查到的違法抵稅項目五花八門,陳金鑑說,消費項目包括藝術品、高級服飾、公事包、菸酒、皮件、餐費和家電產品等,很明顯和公司業務無關,因此面臨補稅。
而光是4到6月,高雄市國稅局已「輔導」275家業者補稅,剔除扣抵金額4億元,總共補繳2,000多萬元營業稅。
陳金鑑也提醒,營業人千萬不要把和公司業務無關,或屬於個人、家庭消費的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一旦被國稅局查到,除了補稅,還要處以1到2倍罰鍰,相當不划算。
【2010/08/25 聯合報】

2010年8月23日 星期一

證交所訂借券最低收費標準 | 即時新聞 | 股市投資 | 聯合新聞網

證交所訂借券最低收費標準 | 即時新聞 | 股市投資 | 聯合新聞網: "- 已使用 Google 工具列寄出"

台灣證券交易所今天表示,訂定借券最低收費標準,並自9月7日起正式上線實施。
證交所表示,自9月7日起,每一筆還券證券商向借券人收取手續費,不足新台幣1000元者,得以1000元計;每一筆還券證券商向出借人收取手續費,不足100元者,以100元計。
證交所指出,若出借人出借收入扣除借貸服務費後,不足100元時,則證券商手續費以該餘額為限,出借人無需補足差額;證券商代客戶洽尋券源,也可向借貸雙方酌收費用。
【2010/08/24 中央社】

2010年8月20日 星期五

會計新知/納稅人權利 應予保障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會計新知/納稅人權利 應予保障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調整納稅義務人納稅情形;再如,納稅義務人從事投資行為時,可選擇以個人名義參與投資或成立專門投資公司從事投資活動。因投資當時尚無盈餘可規避,只要該投資行為屬合於常規經濟活動,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租稅中立性原則,及從事投資之行為

- 已使用 Google 工具列寄出"

【經濟日報╱葉維惇】
2010.08.06 03:02 am

我國於87年施行兩稅合一時,為防杜納稅義務人藉投資所得適用稅率高低之不同,將高 稅率者應獲配之股利、盈餘及可扣抵稅額,移轉為低稅率者所有,或將不計入課稅的股利或盈餘,移轉為應計入課稅股利或盈餘,俾利用可扣抵稅額扣抵應納稅額, 甚或退還等,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減損政府稅收,破壞兩稅合一制度。乃於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 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 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例如個人股東將持有獲利甚佳的公司股票,移轉給其自 行設立的投資公司持有,以避免公司盈餘分配時課徵較高稅率的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復於98年7月7日以台財稅第09800297860號函核示「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之認定原則」,明定其適用範圍並規範稽徵機關應以實質經濟 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來進行查核。該函釋中列舉包括股權交易價款收付,認定違反交易常規,屬虛偽之交易行為之情形、移轉標的股權公司 特質、股權買賣雙方關係、股權承買公司背景、股權移轉時機、規避稅負模式及稅負影響等。其本意良善,應可杜絕納稅義務人不當規避稅捐。
唯稽徵機關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者,應僅限於法條立法原意對該當移轉行為時,移轉標的公司本身已有盈餘可供分配,而當事 人藉由不合常規的股權移轉方式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以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方有其適用。至於在移轉行為當時,納稅義務人依法得從事投資行為, 或標的公司尚不存在盈餘時,均不發生稅捐規避問題,亦應非該所得稅法擬規範之範圍。此因憲法第15條及第19條賦予納稅義務人財產權保障及依法律規定納稅 之權利義務,故納稅義務人於合乎法令規定下,自得自由運用及處分其財產。例如,納稅義務人在標的公司盈餘分配前,在公開市場上取得或處分標的公司股票,因 而取得較適的稅賦負擔,應屬納稅義務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並自行承擔因取得或處分行為所帶來之投資風險。稅捐稽徵機關自不能僅因其股票移轉結果有減少納稅 情形,而主張適用所得稅法第66-8條規定,調整納稅義務人納稅情形;再如,納稅義務人從事投資行為時,可選擇以個人名義參與投資或成立專門投資公司從事 投資活動。因投資當時尚無盈餘可規避,只要該投資行為屬合於常規經濟活動,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租稅中立性原則,及從事投資之行為亦須自行負擔損益風 險下,稅捐稽徵機關亦不得以事後投資結果有獲利,即質疑納稅義務人事前所選擇不同之投資方式,而主張應適用所得稅法第66-8條,來調整納稅義務人納稅情 形。
基此,本文樂見財政部對於適用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調整納稅義務規定,明訂稽徵機關統一的認定原則。但對於納稅義務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更樂見財政部 或稽徵機關於從事稽徵業務時,可加以尊重與考量。避免執行類此案件時無限上綱,恣意擴大解釋,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與訟爭,以落實納稅義務人權益之保障。
(作者是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2010/08/06 經濟日報】

稀釋股利漏稅千萬 露餡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稀釋股利漏稅千萬 露餡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 已使用 Google 工具列寄出"

個人股東透過投資公司參與母公司的股利分配,卻藉由操控投資公司的損益降低稅負,恐涉及漏稅問題;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出現個人利用投資公司參與母公司增資以稀釋股利分配,藉此轉移應分配予個人的股利,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1,896萬元,手法較為罕見。
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的個人、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藉由股權的移轉或是其他虛偽的安排,不當為自 己或他人規避、減少納稅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額,可以報經財政部核准之後,按照查得的資料,並且依實際應分配或獲配的股利、 盈餘與可扣抵稅額進行調整。
國稅局指出,轄區內某甲公司的個人股東,另成立兩家資本額為100萬元的投資公司A與B,同時A、B則參與甲公司的增資案,但是增資的金額各高達 3,770萬與4,930萬元,由於A 、B公司資金明顯不足,因此由該個人股東代墊,至於甲公司分配予A、B公司的股利,則用以償還股東代墊款項,等同應分配給該個人股東的股利,因為股權移轉 形成不當減少稅負的情況。
由於A、B投資公司取得股利之後,僅就未分配盈餘部分課徵約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國稅局表示,相較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最高為40%,該個人股東 透過股權稀釋與移轉規避稅負,已經違反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因此針對個案進行追查後,除追回應納所得稅款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 條處以1,375萬元的罰鍰。
南區國稅局長許春安指出,過往個人股東為規避綜合所得稅負,曾利用投資公司以高價取得個人股東手中的股權,並以低價方式賣回形成帳面損失,同時該投資公司 則取得母公司股利,形成盈虧互抵,所須負擔稅負降低,這類手法較為常見,約佔規避稅負查緝案件中約9成比重,至於上述採取增資、資金代墊等多重手法者,則 較為少見。
【2010/08/18 經濟日報】

2010年6月30日 星期三

營運槓桿程度degree of operating leverage(DOL)

其公式為 EBIT的變動百分比除以銷售的變動百分比,也就是息前稅前盈餘(earning before interest and taxes, EBIT)隨著銷售量的變動而跟著發生變動的幅度 營運槓桿的為公司營運中,固定成本的使用程度。一般來說,公司的固定成本佔總成本的比例越高,其營運槓桿程度越大,而風險也越高。
DOL會隨著實際銷售額超過損益兩平銷售額的差距的擴大而下降,若公司現有銷售額與損益兩平銷售額相去不遠,公司將擁有較高的DOL。

購買力平價理論 - MBA智库百科

購買力平價理論 - MBA智库百科

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

存託憑證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DR。

為存託銀行簽發,用以表彰外國有價證券之可轉讓憑證,持有該憑證者和持有該公司普通股的投資者,兩者的權利義務相同,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則由存託銀行 代為保管。當外國公司或有價證券持有人欲於本國境內發行或銷售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時,將一定數額之有價證券寄存於外國保管機構,並經由存託銀行簽發可轉讓之 存託憑證,當本國人民購買存託憑證時,則相當於購買該外國有價證券,故存託憑證屬於本國的一種有價證券存託憑證。存託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依當地國之證券 有關法令發行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之有價證券稱為「海外存託憑證」。外國公司暨受其委託之存託銀行在台灣發行之存託憑證,稱為「台灣存託憑證」,簡稱 TDR,在全球發行則為GDR,在美國發行則稱為ADR。

就外國原有價證券之發行公司是否參與,可分為兩種:

1.參與型存託憑證(Sponsored):係由外國有價證券之發行人與存託銀行簽訂存託契約,以約定由存託銀行協助發行之存託憑證,並由外國發行 人承諾定期提供相關財務及業務資訊予存託銀行等權利義務。而後發行人將有價證券存入保管銀行,再由保管銀行通知存託銀行發行的存託憑證。

2.非參與型存託憑證(Unsponsored):係指發行原有價證券之外國公司並未介入,而由投資銀行或證券商將其由境外所購得之外國有價證券存 入保管銀行,該投資銀行或證券商乃委託存託銀行發行之存託憑證。


臺灣存託憑證(TDR)
1. 臺灣存託憑證 (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s)指由本國銀行(存託機構) 於臺灣所發行的憑證,用以表彰一定數量之外國公司股票,所表彰之外國公司股票則委由與存託機構簽約之外國當地之保管銀行保管。
2. 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所享之權利義務與外國公司股票普通股股東相同,於外國公司 分配現金股利時,由存託機構轉換為新台幣後支付予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外國公司分配股票股利時,由存託機構按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持有之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 股票之比例,配發臺灣存託憑證單位數予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存託機構並代表行使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之股東權利,如表決權等。
3. 臺灣存託憑證除了係以新臺幣計價買賣外,其交易單位、價格、交易時間,或是升 降單位與升降幅度等,均與本國股票之規定相同。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可於國內證券市場交易臺灣存託憑證,或要求將其臺灣存託憑證轉換為外國公司股票,在原股 上市地點出售或兌回。
4. 本行服務項目為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代理外國公司公告及申報相關資訊與重大訊 息、股東會召集及股利分派等股務事項、接受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申請兌回/出售臺灣存託憑證等各項作業。
臺灣存託憑證(TDR)兌回 及出售申請注意事項
(一) 兌回存託財產注意事項
1. 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申請兌回存託財產之受理申請日期以文件備齊到達存 託機構且存託機構收到應收取之註銷臺灣存託憑證手續費之日期為準。
2. 兌回存託財產之風險及費用由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負擔。臺灣存託憑證持 有人請求兌回存託財產,應先支付存託機構註銷臺灣存託憑證手續費(每1,000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計收新台幣50元,每筆最低收費新台幣2,500元)。
3. 存託機構受理申請日期後十個營業日內國外保管機構將兌回之存託財產或 其所有權之文件交付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指定之交付對象,或以帳簿劃撥方式將兌回之存託財產轉撥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指定之帳戶。
4. 存託財產之兌回應受限於存託財產上市(櫃)地國相關規定與存託機構、 國外保管機構或發行公司為遵守相關法律而認為必須設定之轉派限制或其他程序。
5. 發行公司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期間或發行公司通知存託機構依相關法律不得 辦理發行公司股票轉讓登記時,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不得請求兌回存託財產。
6. 非經存託機構同意,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兌回存託財產之請求不得撤回。
7. 存託機構僅接受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數量為一單位之整倍數有關存託股份 或存託財產兌回之請求。
(二) 出售存託財產注意事項
1. 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申請出售存託財產之受理申請日以文件備齊到達存託 機構日期為準。
2. 出售存託財產之風險及費用由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負擔。
3. 存託機構出售存託財產所得價款兌換成新台幣之匯率,以存託機構辦理結 匯時存託財產表彰幣別之牌告買入匯率為準。
4. 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收到出售存託財產所得價款所需時間為按存託財產上 市(或上櫃)地國之交易規定下,於存託財產賣出交割完成日起約5-7個營業日,惟實際所需時間仍須視存託機構與國外保管機構一般作業時間而定。存託機構不 保證存託財產之出售一定成交,亦不保證成交之時間及價格。
5. 出售存託財產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國外證券商手續費、稅捐、結匯手續 費、註銷臺灣存託憑證手續費(每1,000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計收新台幣50元,每筆最低收費2,500元)、國內匯費或限時掛號郵費。所有費用皆由存託機 構逕行自出售存託財產所得價款中扣取支付。
6. 存託機構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為有必要,或恐違反相關法律或任何政 府機構之命令或存託契約規定時,得拒絕出售存託財產。
7. 非經存託機構同意,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出售存託財產之請求不得撤回。
8. 存託機構僅接受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數量為一單位之整倍數有關存託股份 或存託財產出售之請求。
臺灣存託憑證(TDR)現金 之分派
存託機構收到發行公司就存託財產所分派之任何現金(包括現金股利/紅利及任何因發行公司清算所得之金額)時,存託機構應立即依 相關法令規定,依存託契約規定將前述金額兌換成新台幣,並於扣除相關稅捐及費用後,將上述金額依持有人於存託機構訂定之基準日時持有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存 託股份之比例分配予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


理財小幫手-台灣存託憑證(TDR)的介紹說明

個股投資報酬率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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