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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9日 星期日

公司或機關團體將財產贈與他人免繳贈與稅 | 即時新聞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財政部表示,公司或機關團體將財產贈與他人,因公司或機關團體非屬贈與稅課徵對象,無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台股投資人最常犯的錯 「不願認賠殺出」 | 股市要聞 | 股市投資 | 聯合新聞網

台股投資人最常犯的錯 「不願認賠殺出」 | 股市要聞 | 股市投資 | 聯合新聞網: "- 已使用 Google 工具列寄出"

金融海嘯導致許多股市投資人慘賠收場,面對景氣復甦期,投資人該注意什麼以免重蹈覆轍?世新大學及雜誌向1000名券商營業員調查投資人最常犯的錯誤,以「不願認賠殺出」為榜首,「無知」心魔是追高殺低的最大元凶。
《今周刊》與台灣投資心理學的權威—世新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副教授郭敏華合作進行「投資人最常犯的錯誤大調查」。8月初針對全台灣超過1000名以上的券商營業員發出問卷,根據客戶的操作情況作答,總計回收1049份有效問卷。
高達78.4%受訪營業員認為客戶「最頻繁」與「經常」犯的錯誤是「不願認賠殺出」,也就是「缺乏停損觀念」;其次,63.7%認為客戶最常犯的錯誤是「聽信明牌」,第三個最常犯的錯誤則是「追高殺低」。
從投資人最常犯錯誤中也顯現出投資上四大的人性弱點:無知、自滿、貪婪和恐懼。郭敏華表示,投資本來是一件很簡單的事,只要能掌握住「買低賣高」原則,要成為贏家看似不困難。但投資也是控制情緒的遊戲,如何控制心理變成投資人重要課題。
【2010/08/25 聯合晚報】

2010年8月24日 星期二

私人支出報公司帳 國稅局要罰 | 即時新聞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私人支出報公司帳 國稅局要罰 | 即時新聞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 已使用 Google 工具列寄出"

公司購買新台幣106萬元歐洲水晶吊燈,卻裝在公司負責人家中客廳,這種情形要小心了。國稅局 7月起積極查核,一旦查獲除補稅外,將處以 1至 2倍罰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積極輔導營業人誠實報繳營業稅是財政部今年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之一,國稅局為配合這項作業,積極查核營業人以個人或家庭消費支出充當公司帳,促進誠實申報及納稅。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4 到 6月是誠實報繳營業稅輔導期,輔導期間查獲部分家族企業或公司股東將個人消費物品的花費,拿來列報公司帳,一來節省個人花費,再來作為公司支出抵稅,達到短漏稅目的。
高雄市國稅局長陳金鑑舉例,某家公司購買歐洲水晶吊燈價值106萬元,裝置於公司負責人家中客廳;某公司負責人購買分離式冷氣機 3台價值20萬元供自家使用;及某大型企業購買精品百貨公司禮券約 140萬元,經查核都屬家庭消費支出,都非供公司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國稅局已輔導營業人補繳稅捐。
陳金鑑說,已連續查獲多起類似案件,營業人將購買藝術品或以個人消費高級服飾、公事包、菸酒、皮件、餐費及家電產品等扣抵營業稅。為落實愛心辦稅,都輔導營業人自動剔除並補報補繳應納稅捐,截至 6月底共計輔導營業人補報金額達 4億元,補繳營業稅約2000萬元。
陳金鑑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自 7月起已全面針對營業人取得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便利商店、服飾業、餐飲、珠寶、化妝品及家電業等 3聯式發票扣抵營業稅顯有異常案件展開查核。
他提醒營業人,切勿將與公司業務無關或屬個人、家庭消費物品取得消費性質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以免不符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將處以1至2倍之罰鍰,得不償失。
【2010/08/24 中央社】

個人消費列公帳 高市275業者違法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個人消費列公帳 高市275業者違法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很明顯和公司業務無關,因此面臨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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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局長陳金鑑昨天表示,全國五區國稅局已全面查緝個人日常消費列為公帳抵稅的行為;高雄市光是4到6月的大查稅,就查到275位業者涉案,剔除扣抵金額高達4億多元,業者共補繳2,000多萬元營業稅。
陳金鑑表示,7月起,全台各國稅局已針對營業人取得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便利商店、服飾店、餐飲、珠寶、化妝品及家電業等三聯式發票扣抵營業稅的異常案件進行查核。至於「異常」的標準,鎖定扣抵金額超過一定比例或金額的案件,但明確的比例或金額不方便透露。
陳金鑑指出,已查獲的補稅案件中,有一家公司買了一具價值106萬元的歐洲水晶吊燈,大剌剌的掛在公司老闆家中,明明是自用,卻報公司帳支出,遭到國稅局人員查獲補稅。
此外,一名公司負責人買了3台分離式冷氣,總共花了20萬元,也是放在自家使用;另一間大型企業買了精品百貨公司禮券約140萬元,卻都用來供自家人消費。
陳金鑑說,國稅局人員追查這些案件後發現,相關消費都不是因為公司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依稅法規定,不得列為公司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因此統統剔除補稅。
至於國稅局查到的違法抵稅項目五花八門,陳金鑑說,消費項目包括藝術品、高級服飾、公事包、菸酒、皮件、餐費和家電產品等,很明顯和公司業務無關,因此面臨補稅。
而光是4到6月,高雄市國稅局已「輔導」275家業者補稅,剔除扣抵金額4億元,總共補繳2,000多萬元營業稅。
陳金鑑也提醒,營業人千萬不要把和公司業務無關,或屬於個人、家庭消費的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一旦被國稅局查到,除了補稅,還要處以1到2倍罰鍰,相當不划算。
【2010/08/25 聯合報】

2010年8月23日 星期一

證交所訂借券最低收費標準 | 即時新聞 | 股市投資 | 聯合新聞網

證交所訂借券最低收費標準 | 即時新聞 | 股市投資 | 聯合新聞網: "- 已使用 Google 工具列寄出"

台灣證券交易所今天表示,訂定借券最低收費標準,並自9月7日起正式上線實施。
證交所表示,自9月7日起,每一筆還券證券商向借券人收取手續費,不足新台幣1000元者,得以1000元計;每一筆還券證券商向出借人收取手續費,不足100元者,以100元計。
證交所指出,若出借人出借收入扣除借貸服務費後,不足100元時,則證券商手續費以該餘額為限,出借人無需補足差額;證券商代客戶洽尋券源,也可向借貸雙方酌收費用。
【2010/08/24 中央社】

2010年8月20日 星期五

會計新知/納稅人權利 應予保障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會計新知/納稅人權利 應予保障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調整納稅義務人納稅情形;再如,納稅義務人從事投資行為時,可選擇以個人名義參與投資或成立專門投資公司從事投資活動。因投資當時尚無盈餘可規避,只要該投資行為屬合於常規經濟活動,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租稅中立性原則,及從事投資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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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葉維惇】
2010.08.06 03:02 am

我國於87年施行兩稅合一時,為防杜納稅義務人藉投資所得適用稅率高低之不同,將高 稅率者應獲配之股利、盈餘及可扣抵稅額,移轉為低稅率者所有,或將不計入課稅的股利或盈餘,移轉為應計入課稅股利或盈餘,俾利用可扣抵稅額扣抵應納稅額, 甚或退還等,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減損政府稅收,破壞兩稅合一制度。乃於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 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 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例如個人股東將持有獲利甚佳的公司股票,移轉給其自 行設立的投資公司持有,以避免公司盈餘分配時課徵較高稅率的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復於98年7月7日以台財稅第09800297860號函核示「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之認定原則」,明定其適用範圍並規範稽徵機關應以實質經濟 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來進行查核。該函釋中列舉包括股權交易價款收付,認定違反交易常規,屬虛偽之交易行為之情形、移轉標的股權公司 特質、股權買賣雙方關係、股權承買公司背景、股權移轉時機、規避稅負模式及稅負影響等。其本意良善,應可杜絕納稅義務人不當規避稅捐。
唯稽徵機關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者,應僅限於法條立法原意對該當移轉行為時,移轉標的公司本身已有盈餘可供分配,而當事 人藉由不合常規的股權移轉方式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以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方有其適用。至於在移轉行為當時,納稅義務人依法得從事投資行為, 或標的公司尚不存在盈餘時,均不發生稅捐規避問題,亦應非該所得稅法擬規範之範圍。此因憲法第15條及第19條賦予納稅義務人財產權保障及依法律規定納稅 之權利義務,故納稅義務人於合乎法令規定下,自得自由運用及處分其財產。例如,納稅義務人在標的公司盈餘分配前,在公開市場上取得或處分標的公司股票,因 而取得較適的稅賦負擔,應屬納稅義務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並自行承擔因取得或處分行為所帶來之投資風險。稅捐稽徵機關自不能僅因其股票移轉結果有減少納稅 情形,而主張適用所得稅法第66-8條規定,調整納稅義務人納稅情形;再如,納稅義務人從事投資行為時,可選擇以個人名義參與投資或成立專門投資公司從事 投資活動。因投資當時尚無盈餘可規避,只要該投資行為屬合於常規經濟活動,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租稅中立性原則,及從事投資之行為亦須自行負擔損益風 險下,稅捐稽徵機關亦不得以事後投資結果有獲利,即質疑納稅義務人事前所選擇不同之投資方式,而主張應適用所得稅法第66-8條,來調整納稅義務人納稅情 形。
基此,本文樂見財政部對於適用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調整納稅義務規定,明訂稽徵機關統一的認定原則。但對於納稅義務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更樂見財政部 或稽徵機關於從事稽徵業務時,可加以尊重與考量。避免執行類此案件時無限上綱,恣意擴大解釋,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與訟爭,以落實納稅義務人權益之保障。
(作者是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2010/08/06 經濟日報】

稀釋股利漏稅千萬 露餡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稀釋股利漏稅千萬 露餡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 已使用 Google 工具列寄出"

個人股東透過投資公司參與母公司的股利分配,卻藉由操控投資公司的損益降低稅負,恐涉及漏稅問題;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出現個人利用投資公司參與母公司增資以稀釋股利分配,藉此轉移應分配予個人的股利,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1,896萬元,手法較為罕見。
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的個人、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藉由股權的移轉或是其他虛偽的安排,不當為自 己或他人規避、減少納稅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額,可以報經財政部核准之後,按照查得的資料,並且依實際應分配或獲配的股利、 盈餘與可扣抵稅額進行調整。
國稅局指出,轄區內某甲公司的個人股東,另成立兩家資本額為100萬元的投資公司A與B,同時A、B則參與甲公司的增資案,但是增資的金額各高達 3,770萬與4,930萬元,由於A 、B公司資金明顯不足,因此由該個人股東代墊,至於甲公司分配予A、B公司的股利,則用以償還股東代墊款項,等同應分配給該個人股東的股利,因為股權移轉 形成不當減少稅負的情況。
由於A、B投資公司取得股利之後,僅就未分配盈餘部分課徵約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國稅局表示,相較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最高為40%,該個人股東 透過股權稀釋與移轉規避稅負,已經違反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因此針對個案進行追查後,除追回應納所得稅款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 條處以1,375萬元的罰鍰。
南區國稅局長許春安指出,過往個人股東為規避綜合所得稅負,曾利用投資公司以高價取得個人股東手中的股權,並以低價方式賣回形成帳面損失,同時該投資公司 則取得母公司股利,形成盈虧互抵,所須負擔稅負降低,這類手法較為常見,約佔規避稅負查緝案件中約9成比重,至於上述採取增資、資金代墊等多重手法者,則 較為少見。
【2010/08/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