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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30日 星期三

營運槓桿程度degree of operating leverage(DOL)

其公式為 EBIT的變動百分比除以銷售的變動百分比,也就是息前稅前盈餘(earning before interest and taxes, EBIT)隨著銷售量的變動而跟著發生變動的幅度 營運槓桿的為公司營運中,固定成本的使用程度。一般來說,公司的固定成本佔總成本的比例越高,其營運槓桿程度越大,而風險也越高。
DOL會隨著實際銷售額超過損益兩平銷售額的差距的擴大而下降,若公司現有銷售額與損益兩平銷售額相去不遠,公司將擁有較高的DOL。

購買力平價理論 - MBA智库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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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

存託憑證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DR。

為存託銀行簽發,用以表彰外國有價證券之可轉讓憑證,持有該憑證者和持有該公司普通股的投資者,兩者的權利義務相同,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則由存託銀行 代為保管。當外國公司或有價證券持有人欲於本國境內發行或銷售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時,將一定數額之有價證券寄存於外國保管機構,並經由存託銀行簽發可轉讓之 存託憑證,當本國人民購買存託憑證時,則相當於購買該外國有價證券,故存託憑證屬於本國的一種有價證券存託憑證。存託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依當地國之證券 有關法令發行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之有價證券稱為「海外存託憑證」。外國公司暨受其委託之存託銀行在台灣發行之存託憑證,稱為「台灣存託憑證」,簡稱 TDR,在全球發行則為GDR,在美國發行則稱為ADR。

就外國原有價證券之發行公司是否參與,可分為兩種:

1.參與型存託憑證(Sponsored):係由外國有價證券之發行人與存託銀行簽訂存託契約,以約定由存託銀行協助發行之存託憑證,並由外國發行 人承諾定期提供相關財務及業務資訊予存託銀行等權利義務。而後發行人將有價證券存入保管銀行,再由保管銀行通知存託銀行發行的存託憑證。

2.非參與型存託憑證(Unsponsored):係指發行原有價證券之外國公司並未介入,而由投資銀行或證券商將其由境外所購得之外國有價證券存 入保管銀行,該投資銀行或證券商乃委託存託銀行發行之存託憑證。


臺灣存託憑證(TDR)
1. 臺灣存託憑證 (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s)指由本國銀行(存託機構) 於臺灣所發行的憑證,用以表彰一定數量之外國公司股票,所表彰之外國公司股票則委由與存託機構簽約之外國當地之保管銀行保管。
2. 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所享之權利義務與外國公司股票普通股股東相同,於外國公司 分配現金股利時,由存託機構轉換為新台幣後支付予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外國公司分配股票股利時,由存託機構按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持有之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 股票之比例,配發臺灣存託憑證單位數予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存託機構並代表行使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之股東權利,如表決權等。
3. 臺灣存託憑證除了係以新臺幣計價買賣外,其交易單位、價格、交易時間,或是升 降單位與升降幅度等,均與本國股票之規定相同。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可於國內證券市場交易臺灣存託憑證,或要求將其臺灣存託憑證轉換為外國公司股票,在原股 上市地點出售或兌回。
4. 本行服務項目為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代理外國公司公告及申報相關資訊與重大訊 息、股東會召集及股利分派等股務事項、接受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申請兌回/出售臺灣存託憑證等各項作業。
臺灣存託憑證(TDR)兌回 及出售申請注意事項
(一) 兌回存託財產注意事項
1. 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申請兌回存託財產之受理申請日期以文件備齊到達存 託機構且存託機構收到應收取之註銷臺灣存託憑證手續費之日期為準。
2. 兌回存託財產之風險及費用由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負擔。臺灣存託憑證持 有人請求兌回存託財產,應先支付存託機構註銷臺灣存託憑證手續費(每1,000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計收新台幣50元,每筆最低收費新台幣2,500元)。
3. 存託機構受理申請日期後十個營業日內國外保管機構將兌回之存託財產或 其所有權之文件交付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指定之交付對象,或以帳簿劃撥方式將兌回之存託財產轉撥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指定之帳戶。
4. 存託財產之兌回應受限於存託財產上市(櫃)地國相關規定與存託機構、 國外保管機構或發行公司為遵守相關法律而認為必須設定之轉派限制或其他程序。
5. 發行公司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期間或發行公司通知存託機構依相關法律不得 辦理發行公司股票轉讓登記時,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不得請求兌回存託財產。
6. 非經存託機構同意,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兌回存託財產之請求不得撤回。
7. 存託機構僅接受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數量為一單位之整倍數有關存託股份 或存託財產兌回之請求。
(二) 出售存託財產注意事項
1. 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申請出售存託財產之受理申請日以文件備齊到達存託 機構日期為準。
2. 出售存託財產之風險及費用由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負擔。
3. 存託機構出售存託財產所得價款兌換成新台幣之匯率,以存託機構辦理結 匯時存託財產表彰幣別之牌告買入匯率為準。
4. 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收到出售存託財產所得價款所需時間為按存託財產上 市(或上櫃)地國之交易規定下,於存託財產賣出交割完成日起約5-7個營業日,惟實際所需時間仍須視存託機構與國外保管機構一般作業時間而定。存託機構不 保證存託財產之出售一定成交,亦不保證成交之時間及價格。
5. 出售存託財產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國外證券商手續費、稅捐、結匯手續 費、註銷臺灣存託憑證手續費(每1,000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計收新台幣50元,每筆最低收費2,500元)、國內匯費或限時掛號郵費。所有費用皆由存託機 構逕行自出售存託財產所得價款中扣取支付。
6. 存託機構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為有必要,或恐違反相關法律或任何政 府機構之命令或存託契約規定時,得拒絕出售存託財產。
7. 非經存託機構同意,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出售存託財產之請求不得撤回。
8. 存託機構僅接受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數量為一單位之整倍數有關存託股份 或存託財產出售之請求。
臺灣存託憑證(TDR)現金 之分派
存託機構收到發行公司就存託財產所分派之任何現金(包括現金股利/紅利及任何因發行公司清算所得之金額)時,存託機構應立即依 相關法令規定,依存託契約規定將前述金額兌換成新台幣,並於扣除相關稅捐及費用後,將上述金額依持有人於存託機構訂定之基準日時持有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存 託股份之比例分配予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


理財小幫手-台灣存託憑證(TDR)的介紹說明

個股投資報酬率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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